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本条例。
查看更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查看更多+将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推动共富型大社保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查看更多+为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切实保障相关劳动者的权益,进一步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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