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现将《关于做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和省财政厅社保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