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很多行业的阵脚。一边是企业“用人荒”,一边员工是“闲得慌”,于是不少企业开始试水“共享用工”模式。其实“共享员工”属于“新瓶装旧酒”,在本质上属于员工借调,只不过套用了当下比较时髦的“共享”概念。
01“共享员工”的本质是什么?从法律上说,其本质上属于传统用工模式中的借调用工模式,早已有之,并非新事务。借调是指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务协议,一定时间内将劳动者从一单位输出到另一单位,期满后劳动者回到原单位,原单位仍应对劳动者承担劳动法义务的一种用工模式。
借调多见于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之间因为业务合作、项目交流、短期项目等用工所需,且输出单位不应以此用工模式作为营业目的。借调关系涉及借出单位、借入单位、劳动者(“共享员工”)三方当事人,通常借出单位与借入单位签署协议,借出单位在征得劳动者的同意下,将劳动者调至借入单位从事劳动。劳动者在借调期间接受借入单位的管理,完成借调单位指派的的工作任务,借调期满后返回借出单位继续履行与借出单位的劳动合同。
02“共享员工”、“借出单位”、“借入单位”的三角关系
在借调关系或“共享员工”用工关系中,“共享员工”与借出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共享员工”与借入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共享员工”与借入单位之间签有书面协议的,可以构成劳务关系;借出单位和借入单位之间构成民事合同关系。相
应的法律依据有: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2年2月6日起施行)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将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输出到其他单位,期满后劳动者回到原单位的,原用人单位仍应对劳动者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用人单位与输入单位就对劳动者共同承担的义务达成协议并征得劳动者同意的,用人单位和输入单位应当共同对劳动者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
03“共享员工”能主张与借入单位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吗?
“共享员工”在借调期间仍与借出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应由借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不能主张同时与借入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尽管如此,虽然法律不强求“共享员工”与借入单位必须签署劳务协议,但为避免争议,小编仍建议借出单位、“共享员工”、借入单位之间最好能签署书面的借调协议,明确借调期间三方权利义务,以免发生争议。借调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标准、工资发放主体、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各方关系等等。
04“共享员工”用工模式属于劳务派遣吗?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署派遣协议,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用工单位,再由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共享员工”用工模式即借调,是指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务协议,一定时间内将劳动者从一单位输出到另一单位,期满后劳动者回到原单位,原单位仍应对劳动者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的一种用工模式。
综上,“共享员工”用工模式与劳务派遣分属不同的用工模式,两者主要区别:(1)劳务派遣一般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这“三性”岗位上使用,但“共享员工”用工模式可使用范围不限于上述“三性”岗位。
(2)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而借调因为不是经营活动故不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即可从事。
(3)劳务派遣以盈利为目的,且可以将劳务派遣登记为企业的经营范围之一;而“共享员工”用工模式下的借出单位不可以将借调作为企业的经营范围且不得以借调为盈利目的,否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名为借调、实为派遣”。
05“共享员工”借调期间的社保如何缴纳?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企业……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据此,“共享员工”在借入单位工作期间,借出单位应继续承担社保缴纳的主体责任,不能因为借调关系而免除或转嫁。
06“共享员工”借调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借出单位”与“借入单位”结算工资,然后“借出单位”再给“共享员工”发放工资,因为“借出单位”仍为“共享员工”的雇主,由“借入单位”将工资支付给“借出单位”,再由“借出单位”发放,更加合规。当然,如果三方达成一致,也可以由“借入单位”直接发放给“共享员工”。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因此,“共享员工”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应由借出单位负责申报工伤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如果借出单位与借入单位就工伤责任约定补偿办法的,可按约定执行,但不得因此减损工伤员工的利益。
08退回“共享员工”时,借入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仅针对劳动关系,前已述及,“共享员工”与借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其被借用期间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在借出单位的工作年限,故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借入单位退回“共享员工”时,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借入单位违反借调协议违约退回“共享员工”的,共享员工或借出单位可以依据借调协议的约定以及《合同法》相关规定向借入方主张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