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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调整2024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日期:2024-12-10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贵州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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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对象

20231231日(含)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且202411日后仍符合继续领取条件的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按照伤残等级,一级每人每月增加35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33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31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290元,五级每人每月增加27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25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1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三、资金渠道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本次调整从202411日起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24124

本文转载自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仅作分享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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