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发〔2023〕6号)精神,为落实好国家积极生育支持政策,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生育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进行优化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优化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一)参保女职工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一次性补贴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25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增加一胎增加300元。
(二)参保女职工住院分娩费用报销不再设起付线。
(三)参保女职工在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产生的政策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四)参保女职工不区分受孕方式,享受相同的门诊补贴、住院报销和生育津贴等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二、优化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
(一)参保妇女在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费用报销不再设起付线;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费用报销起付标准在基本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50%。
(二)参保妇女在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产生的政策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三)参保妇女不区分受孕方式,享受相同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
三、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参保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或参保妇女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不受结婚登记或生育登记等其他条件限制。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涉及有关问题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2023年7月24日
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西安市医疗保障局从四个方面优化调整生育政策,减轻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负担。优化调整后的新政策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是将参保女职工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一次性补贴标准由原来的1000元调整为25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增加一胎,在2500元基础上再增加300元。二是参保女职工住院分娩待遇报销不再设起付线,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产生的政策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全部报销。三是参保居民在三级医院住院分娩起付线降低50%(即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1200元降低至600元,三级特等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2000元降为1000元),报销比例不变,在二级(含)以下医院住院分娩报销不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费用全部报销;四是参保女职工或居民医保参保妇女不区分受孕方式,分别按相应险种享受相同的生育医疗待遇,并进一步明确参保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或参保妇女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不受结婚登记或生育登记等其他条件限制。
生育保险政策热门问题答疑
Q1.职工生育保险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如何领取?
门诊产前检查费用采用一次性补贴方式发放。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支付,待分娩出院结算时,系统自动完成申领登记,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将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一次性补贴划转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个人。
Q2.享受职工生育保险门诊检查一次性补贴后还能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么?
参保女职工在享受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一次性补贴的同时,非产检检查及其他门诊诊疗和医药费用,可以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享受当年门诊统筹限额报销待遇。
Q3.职工生育门诊费用待遇,除了产前检查补贴待遇,还可享受什么待遇?
除本次优化调整的待遇措施,其他生育医疗待遇政策仍按原《西安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规定的待遇执行。参保职工生育门诊费用还可以享受以下待遇: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5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皮下埋植)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00元;属宫内节育器嵌顿的,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绝育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
Q4.参保女职工非自然受孕,可以享受生育津贴么?
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保女职工或居民医保参保妇女不区分受孕方式,分别按相应险种享受相同的生育医疗待遇。
因此,参保女职工非自然受孕产生的产前检查、流产、保胎、分娩及生育并发症等生育医疗费用,与自然受孕享受相同的门诊补贴、住院报销和生育津贴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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