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是解决养老问题的关键。如何解决三支柱发展不平衡的现状,有效发挥养老保障功能?代表委员纷纷建言献策。
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可持续、后劲足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加大基本民生保障力度,上调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全国近3亿人领取养老金,必须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自2005年至今,全国基本养老金已实现连续16年上调。天津、江苏、山东、内蒙古等地修订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通过增加缴费档次,提高个人缴费上限。
基金的可持续关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生命力”。一方面,保发放、提高养老金,使基金支出不断增长;另一方面,降低社保费率、免减缓等惠企政策又使基金收入有所减少。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表示,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对于养老保险基金中长期可持续性发展造成一定压力。“为确保社保基金可持续,推进养老金中央调剂制度迫在眉睫。”
过去一年,郑秉文调研走访多地了解养老金统筹工作情况。他认为,过去一年,养老金中央调剂制度工作有明显进展。
事实上,养老保险省级统收统支工作在多地加速推进。自2020年1月1日起,山东、山西、广西、安徽等地正式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根据人社部的部署, 2020年年底前,要完成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只有实现省级统筹,才能进一步实现基金的全国统收统支,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健康运行。
如何增强社保基金的可持续性?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银联原董事长葛华勇建议,进一步强化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对基本养老金的补充机制。“既要加快推进国资划转社保基金,补充社保基金缺口,提高划转比例,又要放开养老金投资限制,借助资本市场,提高养老金的投资收益。”
企业年金:
推进改革正当时

人社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公布的2019年度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摘要显示,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数量95963家,参加职工2547.94万人,积累基金17985.33亿元。
与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相比,第二支柱中的企业年金虽每年稳中有进,但总的来说覆盖范围小。
有观点认为,企业年金参与企业以央企、地方国企和大型民企为主,对于没有资金实力的小企业而言压力过大,加之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企业效益影响了企业参与的意愿和能力。
尽管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郑秉文认为,引入自动加入机制仍是扩大企业年金参与率的有效途径。“养老金立法和政策修订都是推动企业年金迅猛发展的难得机遇。国家层面应出台配合自动加入机制的措施,多管齐下,促进参与率提升。”
“引入自动加入机制,越早越好,越早越有利。改革的时机永远不算晚,现在就是最好的时机。”郑秉文说。
葛华勇则认为,目前我国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比例不足1%,且主要集中在大城市。他建议,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逐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高第二支柱的替代率水平,使企业年金在整个养老保障体系当中真正起到补充作用。
商业养老保险:
提高适用性和参与率

随着老龄化不断加剧,第三支柱中的商业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完成了扩面的任务,并实现了制度的全覆盖,对于中高收入群体的养老保障,可充分依靠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来进行补充。”全国人大代表、太平洋寿险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周燕芳认为,发展养老金第三支柱是建设多层次养老体系的重要突破口,尤其是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是提升公民养老保障能力的主要手段。
两会中,多名代表委员就加快第三支柱建设步伐,尤其是个人税延商业养老保险的工作进展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2018年5月1日,个人税延商业养老保险在上海市、福建省和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开展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从后续调查结果来看,由于税收优惠力度有限,推广效果不明显,影响范围不大。
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孙洁表示,个人税延商业养老保险计划应当遵循“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的设计原则,满足投保人对养老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的管理要求。她建议,尽快扩大个人税延商业养老保险,或直接推向全国;进一步提高税延养老保险缴费限额、降低领取税率、投资收益领取阶段免征税,与新个税法同步,扩大政策效应。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韩沂表示,应调整税收优惠额度,提高政策吸引力。进一步降低个人税延商业养老保险的政策复杂性,取消6%收入限制条件,适当提高延税额度,简化业务操作,提升群众参与意愿。另外,应调整领取期税收政策,支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发展。合理调减税延养老保险领取期税率,如调整为领取时统一按不高于3%税率纳税。进一步研究制定差异化领取税率,引导消费者终身领取或不少于15年的长期领取,确保资金的养老保障用途。
“当前,基本养老金采取统账结合的模式,已经建立了个人账户;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也有个人账户,第三支柱也设立了个人账户。三者之间存在功能重叠,甚至市场竞争。”孙洁表示,为配套第三支柱发展,应打通第一、第二、第三支柱之间资金流动的渠道,建立促进三者之间的对接制度,以提高第三支柱的适用性和参与率。
“例如,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参保人将第一支柱中的个人账户直接转移至第二支柱或第三支柱,并实现市场化投资管理;允许离职人员将其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归属个人的资金转移到其第三支柱;对于所在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的,允许将企业年金中给予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转移叠加到个人养老金。通过以上举措,可有效提升参与率。”孙洁说。
王锋委员:让灵活就业青年依法享受社会保险
全国政协委员、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部长王锋就带来了《关于改善灵活就业青年社会保障的提案》。
王锋称,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保的比例还比较低。2018年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4.1亿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仅8000余万人;医疗保险中,企业、机关事业、灵活就业三类人员参保的分别为2.15亿人、6119万人、4042万人。以快递小哥、外卖骑手为例,传统的直营快递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做得比较好,加盟制公司为了节约成本、减轻负担而不缴纳社会保险成为潜规则,外卖平台更是没有为“骑手”参保的法律义务。整体来看,物流快递中缺乏社会保障的青年员工占21.1%,外卖快递占47.8%。
灵活就业青年为何参保率低?
王锋委员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现行社会保障体系还是按照实际存在劳动关系的传统就业形态来设计的,与青年就业多元化趋势相比存在脱节,仍然存在诸多政策障碍。
一是范围界定不相契合。现有政策所指的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对新职业类型和新就业形式的针对性不强。
二是允许参保的项目少。灵活就业人员目前只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部分地区可以参加失业保险。现有的工伤认定需要“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两个基本条件,上下班交通事故等不认定为工伤,“快递小哥”就很难参保工伤保险。
三是存在户籍和身份限制。多数地方只统筹本地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外省户籍的就业人员依然无法在工作地参保。
四是社保待遇水平低。由于劳动关系复杂,人事代理机构、网络平台最多只是代缴主体,不会承担用人单位法律责任,他们能享受到的社保待遇水平很低。
五是社保转移接续困难。灵活就业青年大多是异地就业,岗位更换频繁,难以满足社保连续足月缴费达到缴费年限的要求,也面临账户转移衔接困难。
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也明确提出,“青年就业权利保障更加完善,青年的薪资待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为改善当前灵活就业青年社会保障状况,立足现实国情,王锋委员提出以下建议:
明确人员认定标准。借鉴国外经验,对现有社保体系中“灵活就业人员”进行重新界定,适应新的就业类型和需要。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统计制度,为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登记、缴费、核查和待遇领取提供基础信息。
适时推动法律调整。推动修订相关法律,对传统的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进行适当拓展,赋予网络平台相应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障制度。
明确重点保障对象。突出青年农民工、快递和外卖从业青年、个体经营青年等重点保障群体,对风险较大的社会保险强制参保(如工伤、失业保险),风险较小的社会保险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参保(如生育保险)。
逐步取消参保限制。放开参加各项保险的户籍限制,探索缴费基数与地区平均工资脱钩的办法,待遇享受时由户籍地领取转为参保地或户籍地自由选择领取。修改目前的工伤认定标准,针对灵活就业青年建立职业伤害保障制度。
改进经办服务流程。根据灵活就业青年的实际,允许以月缴、季缴、年缴等多种方式缴费,建立一次性补缴和中断后再补缴政策。建立全国统筹的社保机制和数据库,实现五险合一管理和社保基金“跟人走”,解决社保关系的转接问题。
高小玫委员:后疫情背景下,灵活就业者权益如何保障?
朱明跃还建议,加强平台自由职业者纳税管理,对于平台上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但在平台上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有连续性收入,有对应经营场所(线上店铺、直播间等),有相关平台和团队对其进行管理的自然人,可以视同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所得采用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政策目前在有些城市试点、建议进一步放开覆盖全国。让全国8000万自由职业者更便捷享受国家税收优惠、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另外还建议放开政策支持更多现代服务业。比如软件开发、设计、营销推广等,进一步提升个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开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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