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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 工资风险要重视!5月1日起,用工实名制管理再度加强 | 善世分享

日期:2020-05-14


今年年初,国务院发布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文件,明确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各用人单位,只要有农民工的雇佣行为,必须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今天我们从社保、税费、现金发放工资几方面来进行风险预警分析——


企业工资列支监管力度再加强

《条例》不仅对用人单位聘用农民工提出了操作要求,更对建设工程领域的特殊情况给出了落地化操作规范,说明对企业工资列支监管力度的加强。


工资支付台账书面信息应包括如下内容: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农民工签字等。


《条例》还对建筑企业做出特殊规定,重点总结如下:

台账管理将终结企业虚列工资


现有税收政策结合《条例》规定,为相关的社保、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监管带来了便利。


(1)社保


企业只要以工资列支,那就默认用工形式为劳动用工了,那么社保必须引起重视。


特别提醒建筑业企业,没有与施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这就意味着只要进场施工的人员就必定是劳动用工了,那么社保费也难逃缴纳了。


(2)企业所得税


随着近年来虚开发票监管的加强,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工资的虚假列支已然成了某些企业虚假列支成本的不法工具。自然人扣缴客户端的上线,虽然给虚列工资打造了第一道防火墙,但仍能看到个别虚列工资的案例。


本次实名登记、明细化的台账管理及保管3年的要求,让企业虚假的工资列支无处藏身,给企业工资监管加了第二道防火墙。


(3)个人所得税


单位按月代扣代缴个税时,依然有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虚造员工名册,假发工资,一笔高收入分解到多个身份证再申报,达到逃避交纳税款目的等现象的存在。


本次实名登记、明细化的台账管理及保管3年的要求,会减少企业铤而走险的机率,倒逼企业和个人如实申报纳税。



现金形式发放工资的合理性与政策约束


经常会有农民工问“现在还可以用现金发工资吗”,今天就从实务和监管两方面来分析一下——


(1)实务角度

网银等第三方支付方式盛行,再大量发放现金工资显得不合理,但以下两种情形发现金无可厚非:
① 发放给年龄较大的无银行卡的农民工;
② 在颁奖会场为起到鼓励和激励的作用而发放的现金奖励。


(2)【监管角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河北省、浙江省、深圳市试点开展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
①  计算方法

既监测多笔累计超过起点金额的交易,也监测单笔超过起点金额的交易。


②监管目的

遏制利用大额现金为违法犯罪提供支撑的现象。


③  超限登记

只要有大额存取业务,就必须履行登记的义务。


综上所述,只要现金存取金额超出了规定的限额,办理人就要在银行履行登记义务。如果有大额现金发放工资的现象,而在银行又未查到取款登记记录,那么企业将面临虚假列支的风险。



案例


A公司日常工资以现金发放为主,截止2020年4月A公司财务账内以现金发放工资总金额为40万元(从公司基本户支取后发放)。


2020年5月,公司会计收到30万人员工资的清单(老板说其中19万他已用现金垫付),此时A公司“库存现金”科目余额1万元,“银行存款”科目余额15万元。


(1)会计做了如下处理:

① 用支票从银行支取现金10万,公司库存现金从1万增加到11万,并以现金方式发放工资11万;
② 与老板协商后,19万算作企业向老板的借款,账内按员工领用清单做了工资支付处理。


(2)存在的风险:

① 老板垫付的19万属于对私账户取款,已超10万的限额,应在银行做大额登记;
② 重点在于老板的个人卡真的有19万的支取记录在银行登记吗?如果后来查验无登记记录那就是虚列工资了,企业就将面临企业所得税补交税款、滞纳金并交纳罚款的风险了。



工资内控管理建议


在用工实名登记制、个税、企税、社保大数据比对监管,大额现金管理的整体监管体制下,现对企业工资管理给出如下建议:


(1)工资的支付凭证应遵循合理性原则,证明工资合理性的五个条件请参考国税函[2009]3号 第一条的相关规定;


(2)工资尽量通过对公账户以银行存款的形式发放,尽量避免现金发放,如确需现金发放,注意留存相关证明员工身份及业务真实性的资料备查;


(3)杜绝个人垫付,减少虚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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