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否使用全流程灵活用工,企业都能感觉到:国家监管更严了。在税务方面,金税三期自不必提,而金税四期也即将来到。这就很考验一家公司的财务,公司真正实现“四流合一”很重要,稍有不慎,没有“合一”,就会有偷税风险。
到底“四流合一”是什么呢?其涉税风险是什么?使用全流程灵活用工时怎么避免“四流不合一”?
税务机构用“四流合一”作为最主要依据,来判定交易是否真实。具体而言,“四流合一”指的是:“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四个“流”在业务开展时需要统一和对应。
下面,善世集团为大家一一解释这四个“流”。
第一,“合同流”。是指合同需要真实性。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平等双方之间的协议,约定合作双方的交易和盈利模式。
第二,“发票流”。发票是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的“业务凭证”。同时,发票也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同时是审计、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资金流”。买卖双方的资金往来。
第四,“货物流”。指货物或者服务进行了流通,常常包括包装、搬运、运输、流通加工等。也表现为线上商品的交易,以及信息流转。具体表现在税务账本上是“进项类别”、“销项类别”等。
以上四者是什么关系呢?这四“流”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具体来说,“资金流”的前提和条件是什么呢?正是“货物流”。而“货物流”的依托和价值担保又是谁呢?正是“资金流”。而买卖双方进行了交易,“发票流”就成为了交易依据以及凭证。“合同流”在这之中起到什么作用呢?它是整个过程中最重要的依据,整个交易过程都是依照合同规定来开展的。
“四流合一”并没有某些企业HR想的那么简单。无论有没有使用全流程灵活用工服务,企业有时会发生这样的事:表面看似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并支付费用,一切都合规了,但仍然会因为“四流不合一”,遭到有关部门到追补税款及滞纳金、缴纳罚款的处罚。需要反思的是,企业真的做到“四流合一”了吗?“合同流”是不是漏掉了呢?尤其是在使用全流程灵活用工的时候。
目前税务部门对“合同流”的审查更加重视了。以前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只注重了“三流合一”,也就是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为同一主体。这就是“三流一致”。而现在,为了保证双方经济业务是真实的,为了防止虚开发票,企业不得不提高警惕,确保双方签署的“合同”也要与实际业务、金额和发票对应上。如果没有实现“四流合一”,将会受到税务部门处罚。
所以,常有灵活用工需求的企业要注意了,仅按照过去的灵活用工结算支付方式是不合适的。
举个真实案例:今年2月份,广州某公司与个人刘某进行业务往来,因个人无法提供发票,因此接受了另一家广州公司代开的发票,由此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虚开发票及“四流不合一”行为。公司因此受到了严厉的行政处罚。
而使用善世全流程灵活用工服务就不用担心这个问题了,善世自研的灵活用工平台——灵猴Job可为企业提供全流程灵活用工解决方案,企业将临时用工的需求以服务外包模式委托善世完成,善世提供从任务发布到业务交付、零工招聘应聘、电子合同、报酬结算与支付、个税申报的全业务流程,一站式解决灵活用工落地的所有难题。“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真正实现“四流合一”,避免了合作客户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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