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社会保险新规"在各类媒体平台频繁出现,其缘起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0〕18号,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九条。
所谓"新规"并不"新"
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赋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下的即时解除权及经济补偿请求权。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也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强制参保义务。
三十年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从未免除,只是在实践中被"自愿放弃""工资补贴"等名义层层包装而使部分用人单位产生可规避社保缴纳义务的错觉。
《解释(二)》第十九条的出现,使得任何以协议方式免除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合意"被认定自始无效,各种包装应声而破。

《解释(二)》第十九条统一裁判规则
在《解释(二)》颁布前,各地人民法院对"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社会保险"后再行主张经济补偿的纠纷处理尺度不一,全国裁判呈现"三足鼎立"格局:
北京:绝对支持经济补偿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京高法发〔2024〕534号)第七十二条明确:
即使劳动者曾书面申请不缴纳社会保险,只要事后反悔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须支付经济补偿。
人民法院无需审查劳动者"是否真心自愿",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即构成违法,违法即应承担法律责任。该规则简洁统一,以法律刚性为优先价值。
江苏、浙江:诚信原则一票否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主动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事后又反悔并主张经济补偿,属于"出尔反尔",其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逻辑为"任何人不得基于自身过错而获利"。
但该模式将举证责任实质转移给劳动者,用人单位掌握人事系统、工资条、签字文本,易形成"自愿"证据链条。一旦形成路径依赖,"诱导签字"可能架空强制参保制度。
广东:先礼后兵的“缓冲”模式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二十五条设定"两步走"程序:
(1)劳动者须先向用人单位书面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办理的,劳动者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该模式既给予用人单位纠错窗口,也防止劳动者"突袭式"维权、“碰瓷”谋利。
《解释(二)》第十九条统一了上述分歧,其标准答案为:一律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社会保险制度属于国家强制性制度,任何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自始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即触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自此,"同案不同判"现象正式终结。

企业落地操作指引
(一)依法合规参保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将拒缴社保列为违纪,并书面催告。
-
用人单位应将“拒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办理社会保险所需材料”等情形,明确列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之一;
-
亦可将“无法或拒绝提供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需材料或配合完成相关手续”的行为,规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之一。
-
劳动者明确表示拒绝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书面催告通知,并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及电子邮件两种方式进行送达,留存送达凭证,确保通知有效送达。
-
劳动者经书面催告后,仍拒不配合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构成严重违纪,依法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防范法律风险。
(二)薪酬结构升级与优化
《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企业向员工支付社会保险费补偿须留存有效证据,以便发生争议时获得法院支持。
-
在工资条中单列"社会保险费补偿"项目,与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明确区分。
-
通过电子方式发送工资条并让员工签收,企业微信、办公自动化系统或电子邮件均可,签收关键词须包含"已阅无误"。
-
在财务系统支持的前提下,工资与社会保险补偿分两次划入劳动者银行账户,摘要栏分别注明"工资""社会保险补偿",防止"一锅粥"式发放被认定为工资组成部分。
(三)用工形式多样化,减轻社保缴费负担
1.使用法定可免予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人群
(1)退休返聘人员:与其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其"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重复参加职工社会保险";
(2)实习学生:与其签订《实习协议》,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雇主责任险;
(3)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其余险种由个人自行缴交。
(4)短期性零工:招募自由职业者以业务承揽模式完成临时性工作,双方不形成雇佣关系,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城市可为自由职业者办理职业伤害保障。
2.采用灵活用工模式
通过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方式,将传统劳动关系转化为经济合同关系,由具备法定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在合规框架内实现人力成本弹性化、风险外部化及编制灵活化。
《解释(二)》第十九条并非"突然袭击",而是对长期潜规则的彻底终结。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是企业负担,而是最低风险的"保险单";一旦劳动者提起仲裁、诉讼,用人单位将面临赔偿社保待遇损失、补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并支付经济补偿的"四连击",这才是真正的不可承受之重。
将合规工作前置,才是企业最高级别的降本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