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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IPO过程中劳务派遣人数超过10%的案例研究 | 善世服务外包

日期: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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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描述

发行人部分子公司存在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的情形。发行人当前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制度是否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派遣方基本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监管机构提问的角度及项目组规范思路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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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所审核问询关注点

1、曾经存在的劳务派遣不合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被处罚怎么解决?

2、现在是否已经整改合规。

3、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有资质,是否签署了相关合同。

4、劳务派遣是否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

三、法律法规

(一)《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 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 2 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 2 年后的, 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四、相关案例

(一)参考案例 1:

A 公司: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相关问题

关于社保及劳务派遣。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存在超过10%的情形。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

(1)发行人及子公司使用派遣员工的岗位、工作内容及派遣员工的期限,是否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否面临被处罚的风险;

(2)发行人及子公司如何确定保社保缴纳基数,实际缴纳基数与国家或地方规定 的社保缴纳基数的差异,测算若严格按照规定的社保缴纳基数缴纳 员工社保,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

2、重点回复

发行人及子公司使用派遣员工的岗位、工作内容及派遣员工的期限,是否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否面临被处罚的风险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花名册、劳务派遣协议等资料,并经抽查派遣员工的人事系统记录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说明,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为生产流程中的所需培训期短、操作工序简单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基础岗位,工作内容为搬运、包装、擦拭、外观检查、清洗等,该等岗位性质属于生产工艺的非核心环节,对专业技术要求低,且该等劳务派遣用工期限一般不超过 6 个月。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为 18.76%,存在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存在超过 10%的情形,不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但鉴于:

(1)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发展迅速,出现大量临时用工的需求,因此在非核心岗位上阶段性地使用了劳务派遣员工;

(2)发行人子公司已开拓劳务外包的用工方式,将部分非核心工序外包生产;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某已出具书面承诺:“本人将督促 A 公 司及其子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公司用工,通过劳务外包 等多种用工方式,未来将劳务派遣用工总数保持至用工总数的 10% 以下;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劳动用工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遭受 其他损失的,本人将全额补偿 A 公司、B 公司、C 公司、D 公司、E 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4)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为 5.54%,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关于不超过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超过 10%的规定。

据此,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子公司使用派遣员工的岗位、工作内容及派遣员工的期限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虽然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超过用工总量 10%的情形不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但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已有效整改, 目前的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发行人及子公司如何确定保社保缴纳基数,实际缴纳基数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社保缴纳基数的差异,测算若严格按照规定的社 保缴纳基数缴纳员工社保,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

1、发行人及子公司如何确定保社保缴纳基数,实际缴纳基数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社保缴纳基数的差异(1)发行人及子公司如何确定保社保缴纳基数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缴纳资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按照所在地主管部门公布的缴费基数表的缴纳基数下限为员工缴纳社保,且缴纳基数均不低于所在地主管部门公布的缴费基数执行标准的缴纳基数下限,不高于所在地主管部门公布的缴费基数执行标准的缴纳基数上限。

(二)参考案例
2:

F 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相关问题

招股说明书未披露发行人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报告期内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 10的情形。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披露报告期内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是否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2、重点回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劳务派遣用工明细表、劳务派遣员工工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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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协议》、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中心提供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 发行人存在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占发行人用工总量的比例超过10%的情形,发行人主要将劳务派遣员工用于职能管理部门的办事员等辅助性工作岗位。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具体如下:

经核查,2016 年和 2017 年,发行人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10%的情形。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占发行人用工总量的比例未超过 10%。为开展劳务派遣用工合作, 发行人与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的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中心签署《劳务派遣协议》,相关协议约定由发行人将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费用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为劳务派遣员工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劳务派遣用工明细表,发行人主要在辅助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据此,发行人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关于用工单位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劳务派遣事项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总结

1、根据主板(中小板)大数据查询,存在劳务派遣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的情形,且全部进行了整改。(A 公司)

2、根据科创板、创业板大数据查询,针对报告期内或申报前存在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的情形,全部都进行了整改。

3、从安全角度考虑,建议尽快整改,降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至 10% 以下。

(完)


文章来源:锦诚话财经,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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